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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 洪教社管字[2007]10号

[2007-05-08]  来源:s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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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教社管字[2007]10

 

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

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及非学历助学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初级中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城区范围内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自行审批。

三、小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学前教育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由最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审批。

六、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发给受理通知书及申报审批表;3、实地考察;4、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合格后递交局长办公会研究;5、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答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实地考察;3、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受理时限: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筹设期超过三年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书之日计算)。

八、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章程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银行存款证明,审计事务 所验资报告。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校园土地证明、校舍房产证明);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教师证、会计师证的复印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二)条中(3)、(4)、(5)项规定的材料。

九、申办有关主要指标

(一)学历教育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学校设置标准。

(二)非学历助学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单一教育功能的、符合消防要求(提供消防部门审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办学场所,学前教育机构还必须具备卫生防疫部门审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需具备自有校园。普通高中城区内不少于30亩,县城和农村学校不少于50亩。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且租赁期必须5年以上。

(四)办学启动资金:高中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学历教育学校30万元以上(含城区学前教育机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5万元以上。

(五)职业高中(中专)专业设置不少于3个,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师资、校内外(实训)、实习场所(地)。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OO七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教育机构  审批及管理  通知              

   报:江西省教育厅、罗慧芬副市长、朱敏华副秘书长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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