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新闻    学校新闻    县区新闻    视频新闻    一句话新闻     返回首页       
 
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发布时间: [2008-09-05]     来源: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编委办 市公安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物价局       [字号:   ]   [收藏]   [关闭]   [发表评论]


相关政策:


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中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我市市区(含开发区)或县城城区暂住证明;2、持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3、持有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租房协议并居住在城区(各县区根据城市发展情况界定具体范围);4、已办理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进城务工就业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居住,户籍地无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方针,由流入地政府承担具体管理职责。流入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已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用于解决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6号)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

    物价部门要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发挥社区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及管理工作。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由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和学校生源状况统筹安排,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上不得跨县区就读。当地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满腔热情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容量不足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新建或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当地公办中小学接收确有困难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协调,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渠道,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就近的企事业办中小学或民办学校就读。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申请就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本市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养老保险凭证,户籍地乡镇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前的规定时段,到所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并填写《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申请登记表》;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指定的中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户籍地乡镇转入我市就读的,报名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表;申请就读初一的,应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五、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接收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和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等。对不愿到指定的中小学入学而自主选择其它学校入学的,按当地学生借读处理。对自主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其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六、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中小学,应结合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实际,完善教育管理办法,建立相应学籍,其学籍管理按我市现行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生,发给相应毕业证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市就学期间,其学习生活,评先评优,入队入团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现就读学校近学籍管理规定尽快办理转出相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七、鼓励企事业办中小学和民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企事业办中小学和民办学校的关心,支持和管理,帮助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社会各界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相对集中的地区,举办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确保师资,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审批时,其它设立条件可酌怀放宽,由举办者在办学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相对就近的企事业办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就读,当地政府应根据具体安排的人数给接收学校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资助。

八、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农民子女,县(区)应加大力度做好帮贫扶困工作,采取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等办法,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完成学业。

九、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并安排一部分教育费附加用于保障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保障经费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数量,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十、建立城市社区管理网络。各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会同公安部门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情况进行登记并汇总上报,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期限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照流入地政府的规定,依法送子女到指定的中小学入学。

十一、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检查督导机制。市,县区每年组织一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评估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县区,学校目标管理及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各县(区)(含开发区)应结合本暂行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面向社会公示有关具体事项。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办理手续: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申请就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本市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养老保险凭证,户籍地乡镇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前的规定时段,到所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并填写《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申请登记表》;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指定的中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户籍地乡镇转入我市就读的,报名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表;申请就读初一的,应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相关表格:



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申请登记表

联系方式:

基础教育处  电话:3986475

 相关新闻:
赣ICP备05007513号
  Copyright  2011 版权所有 南昌市教育局  建议使用 1024*768分辨率  IE6.0 以上版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21层
  南昌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计维护 电话:0791-86789035 86789052